最新消息

一、 全國律師聯合會轉知本會函請提醒會員盡速補正事務所資料,詳如末行網址。

二、  依律師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除機構律師及公職律師外,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,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,為其一般會員」、第5項規定:「律師於設立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十日內,應經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登記」;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:「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,應置個人會員名簿,載明下列事項:…四、主事務所、機構律師任職法人或公職律師任職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之名稱、地址、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。…」。

三、  另檢附事務所登記申報表、推派申報表、事務所變更申報表、事務所註銷申報表各乙件。

四、  請會員盡速補正事務所登記事項,法務部將於113年7月1日不公開無完整執業資訊之律師於該部「律師查詢系統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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